2.材料一:《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訂)中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材料二:2017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在“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并修改“國有資產保護”為“國有財產保護”。
國有財產按照用途主要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前者是以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后者則主要投資于行政、國防、公益事業(yè)等。 |
材料三:上述修訂帶來三個主要變化:拓展了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使國有財產受到更為全面的保護;對行政機關的國有財產保護履職行為的評定。
結合材料,運用法治相關知識,分析行政公益訴訟是如何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