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法院審結一起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F(xiàn)將案情回顧如下:
[庭前準備]2022年4月4日,原告張某在位于揚州市B區(qū)的某小區(qū),被7號樓(共11層)從天而降的一包膩子粉砸中受傷。事故導致張某身體多處骨折及其他損傷,花費了約1萬元的醫(yī)療費、護理費。同時醫(yī)生建議其臥床休息3個月,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不能干重活,最終損失了1萬元。小區(qū)內調取的監(jiān)控只能拍到1-5樓的情況,從監(jiān)控視頻中可以看到,這包膩子粉是從更高的樓層被扔下的。大家又都紛紛否認膩子粉是從自己家里扔出來的。無法確定“罪魁禍首”的情況下,張某欲將該號樓6-11樓的業(yè)主以及小區(qū)物業(yè)一起告上法庭。
(1)張某委托鄰居寫了一份民事起訴狀,某同學發(fā)現(xiàn)訴狀理由中有兩處表述錯誤。請運用所學《法律與生活》的知識,找出錯誤并說明理由。
訴訟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事訴訟無過錯侵權責任原則,“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獲得賠償的請求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調查取證]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入戶勘查中,有一位住戶甲向工作人員提供了充分可信的證據并提出如下主張:
只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一定會承擔侵權責任; 事故發(fā)生期間,我們有證據證明我們無過錯; 所以我們不承擔侵權責任。 |
(2)結合材料,說明上述推理是否有效并分析其推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