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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在量刑上根據(jù)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情況實行從重從輕原則,教唆類犯罪、集團犯罪、累犯、預謀犯罪往往從重,案發(fā)前自首、主動消除犯罪后果者從輕,并且區(qū)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這表明秦律( ?。?/div>
【答案】A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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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4/20 14:35:0組卷:5引用:2難度:0.5
相似題
  • 1.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下詔尊孔子為宣父,在兗州特設殿廟,并專門撥二十戶人家維持其供養(yǎng)。此外,他還“數(shù)幸國學,令祭酒、司業(yè)、博士講論。畢,各賜以束帛?!碧铺诘倪@一舉措意在( ?。?/div>
    發(fā)布:2024/9/1 9:0:8組卷:1引用:1難度:0.8
  • 2.《唐律》規(guī)定:“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唐律》還規(guī)定:“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边@表明《唐律》( ?。?/div>
    發(fā)布:2024/9/17 4:0:8組卷:2引用:3難度:0.7
  • 3.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兩漢是儒法融合的重要時期。漢初從秦暴虐酷刑、二世而亡的教訓中,得出“刑罰積而民怨背,禮文積而民和親”的悲劇總結(jié)。在沿用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框架基礎上,將儒家的倫理道德引入法律,改變了秦律的殘忍冷酷。董仲舒是西漢中期以后禮法融合的重要理論奠基人物,他構(gòu)建了一套融合禮與法的天人感應宇宙論哲學基礎,從理論上解決了禮法融合的障礙。董仲舒的學說為經(jīng)義決獄開啟理論合理性,并為后世統(tǒng)治階層構(gòu)建更為完整的德主刑輔法制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董仲舒大力倡導的“春秋決獄”有力地促進了法律倫理化的司法審判實踐。開始了后世引禮入法、引經(jīng)決獄的潮流,啟動了法律儒家化過程。
    ——摘編自寇紀元《從儒法論爭到儒法融合:我國儒家法傳統(tǒng)的形成既現(xiàn)代思考》
    根據(jù)材料并結(jié)合所學知識,分析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影響。
    發(fā)布:2024/8/30 21:0:9組卷:11引用:3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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