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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唐代租庸調制,務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國家完糧;抽出余暇,為國家義務服役;農業(yè)社會里的家庭工業(yè),最要的是織絲織麻,國家征收他一部分的贏余,也不為病。租庸調項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調。此制的最高用意,在為民制產,在使有身者同時必有田有家,于是對政府征收此輕微的稅額,將會覺得易于負擔,不感痛苦。
--摘編自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材料二:公元780年,唐朝推行“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在此之前,歷代的賦稅征收,或據田畝,或按人口,或據戶頭。清查戶口、人丁,盡可能抑制豪強兼并土地,防止自耕小農破產,均是歷代一以貫之的政策。兩稅法實施后的一千多年中,按資產收稅……成為賦稅變化的主流。土地占有量是核定資產、征收賦稅的首要依據,土地兼并不再是政府關注的主要問題,對土地實際占有狀況的清查與登記成為政府經濟管理的重要活動。
--據李劍農《中國經濟史稿》等(1)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分別說明“租”“調”的內容,并評價“以庸代役”。
(2)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指出兩稅法實施前后中國古代賦稅征收標準的變化并分析兩稅法的推行產生了哪些影響。

【答案】見試題解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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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6/27 10:35:59組卷:16引用:5難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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