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該案例警示我們( )
①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②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濫用權力要承擔法律責任
③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④只要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就能杜絕一切腐敗現(xiàn)象
【考點】憲法規(guī)范權力運行.
【答案】D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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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5/19 8:0:9組卷:21引用:9難度: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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