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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古代皇帝為了表彰、紀念、鼓勵或籠絡現(xiàn)任及前任官員,常常賜給這些官員以各種特殊身份。這種代表著特權的特殊身份通常是用官品來表現(xiàn)的。由于不可能將所有表示特殊身份的官賦予實際的職權,因而,必須將表示職務與職權的官與僅表示身份等級的官區(qū)別開來。為此,從唐朝開始,中國社會就形成了系統(tǒng)的官職分離制度。有實際職務的官被稱為職事官;沒有實際職務,只用來表示官員的個人身份等級的官分別被稱為散官、勤官或勛官。職事官、散官、勛 官的等級以官階的高低為標準,均分為九品十八級。這使得許多并不參加實際行政管理工作的人享受著免納國家賦稅并分取國家賦稅的特權。
——摘編自武乾《論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材料二 北洋政府廢除了古代九品十八級制,但仍實行文官等級品位分類制。
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頒布《中央行政官等法》。該法將行政官分為特任官、簡任官、薦任官和委任官4級。特任官由大總統(tǒng)以特令任命,簡任官由大總統(tǒng)直接選任,薦任官由各主管長官推薦并呈請大總統(tǒng)任命,委任官由主管長官直接任命。前3種文官被稱為高等文官,委任官被稱為普通文官。除特任官外,簡任、薦任與委任官共分為9等。其中1~2等為簡任官,3~5等為薦任官,6~9等為委任官。
——摘編自李俊清《現(xiàn)代文官制度在中國的創(chuàng)構》(1)根據(jù)材料一,指出唐代以來中國官員品位分類的原則。
(2)根據(jù)材料一、二,指出與中國古代品位分類制相比,北洋政府中央行政官品位分類的不同之處,并結合所學知識分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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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9/14 12:0:8組卷:2引用:1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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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2024/11/9 11:30:2組卷:62引用:17難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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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2024/10/30 14:30:2組卷:18引用:17難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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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2024/10/19 1:0:1組卷:0引用:2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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